本文作者:無名漁夫

真案例|BTC礦機,買了能退嗎?,代購怎么賺錢

無名漁夫 2020-06-22 4425
真案例|BTC礦機,買了能退嗎?,代購怎么賺錢摘要: 基本案情2018年1月4日,原告陳某在某礦機公司謀劃的網站購置比特幣礦機,訂單總額612000元,并對發(fā)貨時間和配送方式予以約定。越日,陳某向某礦機公司全額支付商品價款。在預付所有...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原告陳某在某礦機公司謀劃的網站購置比特幣礦機,訂單總額612000元,并對發(fā)貨時間和配送方式予以約定。越日,陳某向某礦機公司全額支付商品價款。

在預付所有貨款后,陳某領會到了比特幣的相關政策: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公布《關于提防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并不是真正意義的錢幣;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印發(fā)《關于提防代幣刊行融資風險的通告》,劃定任何組織和小我私家不得非法從事代幣刊行融資流動。

研究政策后,陳某于2018年2月3日在某礦機公司網站提出退款申請。3月23日,某礦機公司拒絕退款申請。3月31日,某礦機公司向陳某發(fā)送所有貨物。4月3日,陳某拒收所有貨物。4月4日,貨物退回。當日,陳某在網站上再次提出退款申請。4月9日,某礦機公司再次拒絕。


爭議焦點

一、陳某與某礦機公司之間的礦機生意條約是否依法建立并有用?

二、陳某是否有權在某礦機公司發(fā)貨前依據《消費者珍愛法》要求排除礦機生意條約?

關于上述爭點,陳某以為:

雙方通過網站購物,應當遵守網絡生意治理有關劃定。依據《消費者權益珍愛法》、《網絡生意治理辦法》,消費者有權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陳某在收到貨物前已經提出退貨申請,相符執(zhí)法劃定,某礦機公司應退還貨款。

某礦機公司以為:

首先,其與陳某簽署的網絡購物條約系雙方真實意思示意;《關于提防代幣刊行融資風險的通告》僅克制比特幣的刊行融資,不克制比特幣的持有和市場自由生意;條約內容正當有用。

其次,礦機是用以獲取比特幣的運算裝備,其自己并未被通告克制,更未被執(zhí)法或者行政法規(guī)克制。且,陳某支付貨款后,某礦機公司已按約發(fā)貨,生意條約已經推行完畢。原告購置礦機”并非為了生涯需要,案涉標的物不適用《消費者權益珍愛法》、《網絡生意治理辦法》關于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劃定。


法院訊斷

浙江省杭州市互聯網法院經審理以為:

 1 

條約建立

陳某、某礦機公司通過互聯網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比特幣“挖礦機”生意條約,系雙方真實意思示意,條約依法建立。

 2 

條約正當有用

比特幣是互聯網技術發(fā)展后在互聯網環(huán)境中天生的虛擬物品,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錢幣屬性。但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作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錢幣購置。

本案生意標的物礦機,是專門用于運算天生比特幣的機器裝備;作為生產資料,自己具有財富屬性。我國執(zhí)法、行政法規(guī)并未克制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正當流轉,也未克制其生產工具,即比特幣礦機的生意、流轉。

綜上所述,陳某主張生意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建立,案涉條約正當有用。

 3 

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是為解決消費者在網絡購物等特定生意領域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意思示意不真實的問題。且,《消費者權益珍愛法》的珍愛內容在于出于生涯消費購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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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陳某基于簽署條約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對稱事由主張排除條約,不相符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適用初衷。案涉商品比特幣礦機,系用于天生比特幣的專用機器裝備;陳某購置案涉商品的目的也在于生產比特幣;不是生涯所用。

綜上,陳某并非出于生涯消費需要購置案涉商品,不屬于《消費者權益珍愛法》珍愛局限,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相關劃定。

由上述三個理由,法院以為:原告陳某要求被告甲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執(zhí)法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剖析

本案折射出比特幣相關投資時,需要注重的兩個要點:

第一,是比特幣執(zhí)法屬性的界定。

第二,是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條件。

比特幣執(zhí)法屬性的界定

關于比特幣的執(zhí)法屬性,現在有用的執(zhí)法文件是: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公布銀發(fā)[2013]289號《關于提防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其中劃定: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是真正意義的錢幣。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印發(fā)整治辦函[2017]99號《關于提防代幣刊行融資風險的通告》,針對海內通過刊行代幣形式,尤其是首次代幣刊行(ICO)舉行融資的流動,以及相關炒作征象,采取了金融監(jiān)管治理整頓措施。

憑據前述通知通告,比特幣不能作為錢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錢幣屬性;但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

而,礦機作為專門用于運算天生比特幣的機器裝備,其性子由比特幣的商品屬性決議。礦工通過挖礦天生比特幣的行為,類似于勞動生產行為;天生比特幣的歷程,正是運算的勞動成果凝聚的歷程。這一歷程中,礦機作為生產比特幣的工具,是勞動生產歷程中使用的生產工具;而生產比特幣商品的行為,也具備“生產謀劃”的特征。

憑據前述劃定,我國執(zhí)法、行政法規(guī)并未克制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正當流轉;同時,也并未克制對比特幣的生產謀劃。因此,對生意比特幣礦機這一生產工具,并無克制性劃定。

綜上所述,本案案涉條約依法建立、有用;本案中,陳某以為條約違法而無效的主張不能建立;其應當遵照老實信用原則,依約推行生效條約確定的義務。


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執(zhí)法適用

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執(zhí)法憑據是《消費者權益珍愛法》第25條劃定:

謀劃者接納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設立,是為領會決消費者在特定生意領域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意思示意不真實的問題。

在網絡購物中,消費者在受領標的物之前,無法通過通俗的方式與程序對標的物舉行一般性檢查,可能泛起產物的現實狀態(tài)與其基于謀劃者的形貌發(fā)生的主觀期待差別的情形;依據于這種意思示意的瑕疵,《消費者權益珍愛法》劃定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珍愛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生意權。

本案中,陳某所主張的排除條約,緣故原由并不在于產物在客觀上不相符自己的要求或者存在難以發(fā)現的質量問題;而在于其購置意思背后的狹義念頭發(fā)生了改變,誤以為生意比特幣礦機存在違法風險。而在比特幣礦機依法可以生意流通的情形下,這一念頭的改變并非由于陳某不知情或信息不對稱引起;不相符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珍愛目的。

同時,《消費者權益珍愛法》第2條劃定:

消費者為生涯消費需要購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珍愛。

生涯消費與生產謀劃是相對的觀點,生涯消費是人們消耗產物或接受服務以知足生涯需要的行為和歷程;而生產謀劃是投入、產出、銷售、分配產物的流動的總稱。

本案中,涉案商品為比特幣礦機,是用于天生比特幣的專用機器裝備;陳某購置案涉商品的目的是專門用于生產比特幣產物;其購置行為是投入資金,采購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的行為。

因此,陳某并非出于生涯消費需要購置案涉商品,不屬于《消費者權益珍愛法》珍愛局限;這一意義上,也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相關劃定。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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